关于调整和规范自学考试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及认定方式的通知
为促进自学考试改革发展,体现教育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全国考办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自学考试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及认定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下列学习成果认定办法
1.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自考课程的成绩计算办法。考生获得附件1中所列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能够在发证、注册机构网站上查询的,可作为学习成果按10分计入对应的自考课程成绩(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的自考课程及查询网址见附件1)。
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办理时间及方式:考生在申请免考期间将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交到各市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市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于免考办理期间按要求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自考课程需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且只需办理一次。
2.考生当次统考成绩不及格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的,作为学习成果按5分计入该门课程自考成绩,累加计入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暂停执行下列成绩计算及认定方式
1.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及成绩认定办法。
2.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多元评价、过程性考核及成绩认定办法。
3.各类考试考核改革办法中的衔接课程及计算办法。
4.各类考试考核改革办法中,部分课程增加实践考核内容及计算办法。
5.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合格证书免考英语(二)(00015),(B级)合格证书免考英语(一)(00012)。
6.三个学期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免考英语(二)(00015)。
7.在校生所学课程合格成绩免考自考课程。
8.附件2中所列证书免考相应课程。
三、其它说明
1.考生已取得并记入成绩库的各类考试考核改革课程成绩及计算办法依然有效。
2.本通知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暂停执行的自学考试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及认定方式,待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台相应政策后,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参考兄弟省市做法,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修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