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以进行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目前,我省已开设本科、专科学历层次共55个专业。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办法,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范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3号文件精神,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可向主考学校申请相应学位。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报名时间、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1日至3月10日,节假日不休息。不接受函报,逾期不再受理。请考生务必注意报名截止时间,以免贻误!
(二)报考地点:各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三)考试时间:2015年4月18日、19日两天。
(四)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见附表。
二、报考条件
(一)凡户口在我省的公民或因工作需要长期在我省工作的人员,不受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和职业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章程规定,持有关证件报名参加考试,病残人员应选择适宜自身条件的专业报考。因违犯考试纪律被处理,在一定时期内不准报考者,各地招考办不得接受其报名,否则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在押劳教劳改犯人须经司法劳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且服刑期满后才能办理毕业手续。各类考生报考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首次报考的新考生
首次报考者应持身份证,未到办理身份证年龄者应持公安机关出具有“身份证号”的证明,军人持军人身份证及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半身一寸光面纸彩照两张,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考者本人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证件不齐、相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考。新考生报考时还应按要求由本人如实填写《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名表》一式两份,不得请他人代填。
2、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
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凭《准考证》报考,同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
3、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
公安管理(本、专科)、铁路运输工程(本科)、电力发供用技术(本科)等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在报考期间,应持委托部门出具的统一介绍信到当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
4、报考“专本衔接”和“中接专”试点专业的考生
铁道机车车辆(本科)专业是高职高专院校衔接自考本科(简称“专本衔接”)试点专业,面向青海民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开考。美术教育(本科)专业和交通土建工程(本科)是高职高专院校衔接自考本科(简称“专本衔接”)试点专业,面向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开考。饭店管理(专科)和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是中职学校衔接自学考试专科(简称“中接专”)试点专业,面向西宁世纪学校在校生开考。报考“专本衔接”和“中接专”试点专业的考生须持《自学考试专本衔接注册登记表》或《自学考试中接专注册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报考。其它专业均属于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各地招考办不得拒绝考生报考。
5、首次报考本科专业的考生
首次报考本科专业的考生除按“首次报名的新考生”的要求进行报考外,还必须携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经办人员验印后方予办理报名手续(简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证的在职人员,可报考《护理学》(专、本科)专业。该专业的临床实习在有条件的县及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实施,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科目必须在四科或四科以上,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临床技能考核。
(三)、考生按专业课程报考,每次可报考本期《报考简章》公布课程中的壹门或1-4门(同一时间开考两门以上课程的,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门),一次最多不能超过四门。
(四)、应考者报名和考试当天(当天不能返回者包括往返天数)的假期和一周的复习假,单位应遵照青教考委字(85)05号文件按公假对待。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对自学考试本科学历证书认证的要求,自2014年上半年起,各地一律不再接受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证书新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三、报名考试费用
自学考试考生每报考一门课程交纳报名考试费贰拾柒元(27元)。报考教师资格证书的报名考试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缺考者所收费用一律不退。
四、有关合格证书的免考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机算计原理及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考生可在我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考点青海师范大学计算机系报考,联系电话:0971-6306211。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三)、凡要求免考的考生,在报名时将原学校的毕业证(或有关合格证书)、身份证和毕业证(或有关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学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红印,交给当地招考办初审,将符合条件者集中报省自考办审批。免考手续每年办理两次,与考试报名同步进行。
五、实践性环节考核
(一)、报名及考核时间、地点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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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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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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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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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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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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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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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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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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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临床考核及 课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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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成教部或社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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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为9月1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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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为5月下旬,下半年为11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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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成教部或社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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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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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
0971-5310372
青海师范大学0971-6309537
青海民族大学
0971-8804640
青海大学医学院:
0971-6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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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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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验 生产实践 综合实践 课程实验
临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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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成教部或社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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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为9月1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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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为5月下旬,下半年为11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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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院校成教部或社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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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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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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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验:凡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成绩合格,考生凭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即可参加该门课程实践环节考核报名;
综合实践(综合作业、临床考核);各专业考生在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含课程实践)合格成绩后,凭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报名;
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各专业考生,在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含课程实践)合格成绩后,凭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报名。
考试办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形式。各门课程的命题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以指定教材为主要范围。
(二)、考生每及格一门发给单科合格证,不及格的课程下次再考,直至及格为止。
(三)、自学考试毕业证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上半年申请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必须在5月20日至5月31日把填写好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不收)和规定的材料交省自考办审查,过期延至下次办理;下半年申请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必须在11月20日至11月30日把填写好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不收)和规定的材料交省自考办审查,过期延至下次办理。
(四)、根据青考委办[2014]4号文件通知精神,自2014年1月10日起,凡具备本科毕业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教育部指定的学历唯一认证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认证专科学历。未经通过认证的专科学历证书,不能做为办理本科毕业证的前置学历证明,不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认证。
七、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接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通知,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即将实行全国统考,2015年上半年“两学”考试暂不举行。下半年考试请广大考生关注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通知。
八、注意事项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省考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严肃处理。凡有盗窃或泄露试题以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座位通知单》在指定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两证一单”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任何武器、凶器以及手机、商务通、快译通等考场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抽烟,不准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考生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交卷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
(四)、全省必须使用本简章发布的统一专业和课程代码,不得更改。
(五)、考生报考时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学专业,并查对《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计划》中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学分,然后对照《报考简章》中的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选择课程报考。考生报考时只能允许有一个准考证,在同一次考试中,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区重复报考,否则成绩无效。
(六)根据全国自考委文件精神,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我省从2014年上半年起不再接纳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上半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在籍考生
过渡办法按照《关于停考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青考办【2014】5号)执行。
(七)、考试成绩公布后,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领取,办理毕业证时统一交省自考办审核。
(八)、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之内,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本次考试座位通知单到省考试管理中心自考科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九)、自学考试的教材、大纲和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的教材、大纲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教材服务部出售,未委托任何书店代理。发售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电话:6314528邮编:810008
(十)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通知精神,从2015年开始,在自学考试每科考试当中采集考生笔迹信息。采集卡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包含填写说明、一段规定抄写的文字(不少于50字)、考生签名及日期、考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考生电话等)
(十一)、需了解考试信息者可在当地招考办或省自考办订阅《青海招考指导》报,也可查阅www.qhzk.com网站。
九、开考专业及主考院校
青海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小学教育、政治学(本科)、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旅游管理、美术教育(独立本科)、饭店管理(专科)、学前教育。青海大学:会计、经济学(本科)、工商企业管理、金融、建筑工程(本科)、草业科学(本科)、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畜牧兽医(本科)、计算机网络(本科)、电力发供用技术(本科)。青海民族大学院:化学教育(本科)、法律、律师、行政管理、秘书(专科)、藏语言文学、数学教育(本科)。青海医学院:护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兰州交通大学:铁路运输工程(本科)、铁道机车车辆(本科)。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土建工程(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