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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国家元首行使的主要职权。
【答案】
(1)公布法律权。各国的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后,一般都由国家元首负责公布。
(2)发布命令权。国家元首就一些重大问题发布命令,所发布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3)召集议会权。即指令议会停会和解散议会的权力。
(4)外交权。包括接受或派遣使节权、缔约权等。
(5)统帅武装力量权。有些国家元首具有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有些国家元首具有实际的军事统帅权。
(6)任免权。总统制国家,政府高级官员由总统任命;议会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选举任命。
(7)赦免权。国家元首有权赦免犯罪和对于已被定罪的罪犯给予赦免或者减轻其刑罚的权力。
(8)荣典权。国家元首有权规定或者颁赐荣誉、荣典,并有授予荣誉职衔和荣誉称号等的权力。
4.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案】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
(3)陪审制度原则。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
5.简述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答案】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质。《基本法》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一是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二是又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此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及其政府的双重责任。
(1)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他是特别行政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因此他既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又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
(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另一个身份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由他直接领导和指挥特别行政区政府,并通过政府全面负责整个特别行政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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